颁布时间:2011-08-25
尊敬的纳税人:
网上办理“促进就业税收减免业务”功能将于近期上线运行。相关业务规程和问答详见网站“政策辅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截止2010年底享受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不足三年的原持证人员和符合财税[2010]84号文件规定的人员,请先到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换发2011年新版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到市、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认定,方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促进就业税收减免相关事宜。
二、符合财税【2010】84号文件规定的人员包括“自主创业”与“企业吸纳”两类:
“自主创业”指的是: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企业吸纳”指的是: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促进就业税收减免模块旨在将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同时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的服务。今后,凡申请享受促进就业税收减免的纳税人,请按照促进就业减免业务规程和操作说明办理。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