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0-02-08
尊敬的纳税人:
为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试行)》(厦国税函[2009]89号),我局开发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系统,目前已上线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优惠,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方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2、提请备案可通过网上申请或通过各办税服务厅提交申请,通过网上申请的应自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纸质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网上申请路径:登录网上办税大厅,点击菜单项“涉税申请—网上审批”,选择申请事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
3、备案系统上线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将与备案表作关联控制,未进行备案的事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的相关栏目不能填报,因此请纳税人及时提请备案。
4、备案系统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2月8日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3、《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试行)》(厦国税函[2009]89号)
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报批、备案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