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9-12-31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发〔2009〕144号)要求,我局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新增“企业年金”申报功能(2010年1月4日上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商业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三、企业无论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其中,“企业缴费”部分的所得,应严格按照我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要求,通过“工资、薪金所得”税目下的“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所得”应税项目进行明细申报,并根据明细申报结果办理后续涉税事项。
五、《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原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依法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应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补缴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补充说明:除了个人所得税一般明细申报新增“企业年金”申报功能外,此次还增加了“企业年金”、“股票期权”的个税批量申报功能,此外对个税离线计算器也进行了修改完善(追加对企业年金、股票期权等批量申报文件的审核功能)。这些功能都将于元旦过后(2010年1月4日)正式上线。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
2、《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发〔2009〕144号);
![]() |
3、《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