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10]179号颁布时间:2010-07-13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10]8号)规定,决定在全省开展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企业2008年、2009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情况。其主要内容:
(一)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
1.企业申报的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
2.有无逾期和越权受理、审批;
3.有否建立审批台账、内部核查和审批扣除后的追踪管理等必要的资产损失审批管理制度;
4.审批的内容与CTAIS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内容是否一致;
5. 审批后的资产损失相关材料是否按规定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二)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1.企业有否建立相关必要的基础信息台账;
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是否按照要求附送资料;
3.是否按规定计算扣除资产损失;
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内容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内容是否一致;
5.主管税务机关有否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进行核查、确认和跟踪管理;
6.相关资料是否按规定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二、检查方法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单位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近期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狠抓落实,确保预期目标和效果,并通过此次检查使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二)注重质量,不流于形式。检查前要精心准备,检查过程中既要听汇报,更要实地查看资料,核对数据;检查后要及时反馈检查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整改措施,以进一步完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工作。
(三)认真自查,重点抽查。各设区市局、县(市、区)局应根据规定和要求,认真开展对本单位审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情况的全面自查;各设区市局应认真组织本辖区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情况的重点抽查,抽查分资产损失审批类和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类进行,各地应分别不同情况,选择项目较多、数额较大、情况较复杂的单位开展重点检查,具体要求:
1.县(市、区)局重点抽查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户不低于申报户的20%;
2.设区市局重点抽查的县(市、区)局不少于3个,且每个县(市、区)局抽查的资产损失审批类和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类的资产损失,不低于审批户、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申报户的10%;
3.省局组织各设区市局开展抽查检查(具体分组和抽调人员另行通知),重点抽查的县(市、区)局不少于3个,且每个县(市、区)局抽查的资产损失审批类和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类的资产损失,不低于审批户、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申报户的10%。
三、时间安排
各设区市局、县(市、区)局应于9月10日前完成自查和重点抽查工作,并于9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情况汇总,形成有情况、有数据、有案例、有建议的书面材料报省局(FTP/所得税处/专项检查),9月中下旬,省局将组织各设区市局开展抽查。
附件: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检查工作底稿
2.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检查汇总表
二O一O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