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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地税发[2010]55号颁布时间:2010-03-08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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