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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闽财税[2007]12号颁布时间:2007-02-02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转发给你们,我省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可按财税[2007]6号的有关规定向省财政厅提出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申请,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确认后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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