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发[2007]119号颁布时间:2007-07-27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福州、泉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为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提高注册税务师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规范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管理,定于2007年7月31日至9月15日对执业注册税务师及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经批准成立的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和执业注册税务师。
二、事务所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执业资质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注册税务师人数未达到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3.注册资本或经营资金未实际到位,或出资人(股东)抽逃出资、变相抽资;
4.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的。
(二)执业行为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向社会公告。
(1)未建立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或虽建立但未能有效执行的;
(2)允许注册税务师挂名、兼职或跨所执业的;
(3)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的;
(4)未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书或协议书不规范的;
(5)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
(6)工作底稿、业务报告、档案管理存在明显问题的。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三)财务管理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要求;
2.隐匿、转移业务收入,虚报经营亏损;
3.弄虚作假高额支付租赁房屋、设备等费用;
4.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
5.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行业财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业证书。
1.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的;
2.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的;
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的。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证书。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执业又坚持不改正的;
2.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的;
3.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
(三)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证书。
(四)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在年检公告时向社会公告。
(五)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执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四、年检报送材料
(一)执业注册税务师
1.《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1);
2.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2006年度个人小结。
(二)事务所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2);
2.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附件3);
4.2006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5.2006年度工作总结。
五、年检方式与程序
(一) 执业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自检
执业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应按照本通知年检的项目与标准于7月31日—8月15日首先进行自检,执业注册税务师应提供个人小结,并如实填写《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事务所负责人应对小结和表中的内容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事务所应报送工作总结和填写《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表》,并对填写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自检结束后,事务所应将《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及个人小结和《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及工作总结以及年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报所在地县(区)国税局、地税局各1套。
(二)税务机关审核
县(区)国税局联同地税局于8月15日—8月25日对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逐项进行审验,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而后将年检材料报设区市国税局;各设区市国税局应联同地税局,对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汇总后于8月31日前上报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省局管理中心复查
省局管理中心将于8月31日起对地、县级税务机关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复审,并根据需要对事务所进行实地抽查;复查结束后,在《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和《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中签署年检意见,在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及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并将年检结果进行公告。
六、年检要求
(一)开展执业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年检是加强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是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把年检工作作为贯彻落实总局和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台会议精神、落实“二个转移”的具体行动。要加强领导、积极协调、密彻配合,确保年检工作有序开展。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的年检涉及内容较多,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年检项目与标准,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不能走过场。对去年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已纠正,要进行核查。在年检中发现的违规违法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各税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要求及时组织本所执业注册税务师进行年检,对本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申报材料负责,并与本所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地国税局、地税局。
附件:1.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略)
2.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略)
3.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