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7]158号颁布时间:2007-04-19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为年销售额(包括应税和免税部分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回收企业。对于符合条件的回收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规定经案头审核和实地核查后,及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核定其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使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并将有关认定和票种核定信息登记入综合征管系统和防伪税控系统。其中,对回收企业使用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应按照税务行政许可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回收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予以审核批准。
二、各地国税机关应密切流转税、征管、信息中心等职能部门的衔接和配合,加强与当地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在详细调查本地回收企业一般纳税人户数及分布情况的基础上,认真制定系统推行计划,广泛开展业务宣传,落实培训场地和师资,督促回收企业一般纳税人及时购置防伪税控相关设备、参加系统操作培训、顺利安装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确保在5月底前全面完成推行任务。国税机关内部流转税、征管、信息中心等部门以及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的职责分工,按照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皖国税发[2006]1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回收企业一般纳税人进行系统操作培训的场地、设备由国税机关提供,培训师资由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安排,培训收费则应遵循“老户免费、新户收费”的原则,对现已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回收企业一般纳税人不再收取培训费用,对新安装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回收企业一般纳税人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培训费用。
各地国税机关应加强对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的服务监督,严禁其向安装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回收企业一般纳税人强行推销或变相搭售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以及违规收费。
三、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后,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对回收企业一般纳税人、抵扣废旧物资进项税额的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的报税、认证、“一窗式”票表比对及相关信息采集、上传等项工作。其中,回收企业一般纳税人通过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纳税申报时不应填入《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应填入《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以避免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信息的重复采集,影响后续的稽核比对工作。
有关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报税、认证及“一窗式”票表比对的技术实现方案,待进一步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
四、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向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废旧物资、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由销售废旧物资的小规模纳税人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在代开发票时,无论销售废旧物资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依法定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票面税额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各地应于6月10日前将本地的回收企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户数、认定、安装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等情况填写《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情况表》(详见附件),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六、各地在推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一机多票系统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联系人:省局流转税处江时益,电话:0551-2831638;
省局信息中心吴真真,电话:0551-2831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