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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7]73号颁布时间:2007-05-10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转发给你们。2006年,企业实际支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实习生报酬,若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尚未扣除的,允许递延在2007年度税前扣除。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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