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7]67号颁布时间:2007-04-23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钢材出口量较大的地区认真统计、测算钢材出口退税率调整对出口企业和财政的影响,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