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7]56号颁布时间:2007-02-12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安徽省供销合作社《关于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协调有关税务事项的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安徽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再生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省再生公司聘用的业务员为本单位收购废旧物资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省再生公司与其聘用的业务员在劳动用工关系上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业务员为省再生公司在册职工,并在主管劳动部门备案;
(二)业务员与省再生公司依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关系合同,明确相互的劳动权利和义务,且享有本单位依法办理的各类劳动保险;
(三)业务员不垫付经营资金。
二、省再生公司在异地设立的所有分支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包括分公司、办事处、货场和配送中心等(以下简称异地分支机构),必须依法在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省再生公司应在异地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报送本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三、省再生公司下属异地分支机构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可由省再生公司统一纳税:
(一)未向购货方开具销货发票;
(二)未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不同时符合上述两项规定的异地分支机构,应依法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免税资格认定;未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其销售的废旧物资一律不得免征增值税,并且省再生公司不得为其代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
四、鉴于省再生公司是我省废旧物资经营的骨干企业,核算制度较健全,管理较规范,并经主管国税机关多次检查未发现异常情况,为支持企业经营,省再生公司可向本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千元版以下(含千元版)废旧物资收购发票。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省再生公司废旧物资购销业务的实际情况,向企业供应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以避免因发票供应不足而影响该企业的正常经营和货款结算。
五、省再生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向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收购废旧物资时,应按下列要求自行开具收购凭证:?
1.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不得涂改;?
2.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
3.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4.应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
5.应如实填写出售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收款人应在收购凭证上签署真实姓名。
单笔收购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将投售人的身份证复印后与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装订在一起备查。
经国税机关查实,企业确有虚开废旧物资发票行为的,除依法处罚外,应立即停供发票并取消其免税资格。
六、省再生公司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与会计核算制度,并按规定设置、填制其他账簿、报表,会计核算的各种记帐凭证和相关原始单证须完整,各类单证须有回收经营单位相关人员的签名。
(一)收购发票记帐凭证应附过磅单、验收单、入库单、付款单以及运费发票(承担运输的);
(二)销售发票记帐凭证应附过磅单、出库单、收款单以及运费发票(承担运输的)。
七、省再生公司跨省收购销售的废旧物资,须有与实际购销业务相匹配的流动资金和完整的购销凭证(包括购销合同,购货方过磅单、入库单、银行转账凭证等)、运费凭证(承担运输的),并且省再生公司购买废旧物资时必须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合法销货发票。
八、省再生公司应完善过磅、检验、入库、出库、盘存等环节的手续。对购进、销售废旧物资的各环节须由专人负责,交接手续清晰。现金日记帐需序时逐笔登记,货物盘存需每年盘存两次,并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九、每月15日前,省再生公司应采集上月的废旧物资收购、销售的基本价格信息,填制《废旧物资收购和销售市场分类价格信息表》(见附件)上报给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附件:废旧物资收购和销售市场分类价格信息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