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意见的补充通知
皖地税函[2004]317号颁布时间:2004-06-16
2004年6月16日 皖地税函[2004]31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省地税局《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促进经济社会
协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地税[2004]66号)下发后,一些地方询问有关政
策如何掌握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下放行政审批权限问题。除按规定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以外,省级审批
事项只保留跨市(省辖市)的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工业类集团公司向跨市所属企业
提取技术开发费的审批两项,其他须由省局审批的事项,包括各项减免税权限一律下
放到市局,由市局具体掌握。
二、营业税起征点适用范围问题。对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
从2004年4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
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三、再就业税收政策适用范围问题
(一)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免税的规定,是指应届高校毕业生经营除建
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外的行业。
(二)享受免税规定的新办和现有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除广告业、桑拿、按
摩、网吧、氧吧以外的服务型企业。
四、高校后勤实体免税问题。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后,享受营业税规定的后勤
实体是指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
后勤实体,其免税期限执行到2005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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