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下放第一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一)
皖国税发[2003]185号颁布时间:2003-12-24
2003年12月24日 皖国税发[2003]18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提高税务行政管理效能,切实减轻基层国税机关和广大纳税人负担,结合贯
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在对现有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认真
清理的基础上,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一批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13项,
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限38项。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取消、下放的
第一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随文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原则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贯彻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43
号)规定,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要求不
一致的有关文件,应一律停止执行。据此,对国家税务总局以上级次规定设定的税务
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予以保留;对国家税务总局以上级次规定设定并明确授权省局
作出具体规定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予以下放;对国家税务总局以上级次规定
未设定而由省局自行设定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予以取消。
二、关于“主管国税机关”等的解释口径问题。随文印发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决定取消、下放的第一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中“处理意见”栏内的“主管国税机关”,
是指直接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国税机关;“处理意见”栏内的“县(区)国家税务
局”,包括县(市)国家税务局和省辖市市区税务分局。执行中,各级国税机关一律
不得擅自进行变通。
三、关于实际执行中相关文件规定的衔接问题。随文印发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决定取消、下放的第一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此前涉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取消、下放的第一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规定与
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同时予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文
件,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有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主体向社会公布后,凡本《通
知》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改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取消、下放的第一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处理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以上级次规定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规定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
发〈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
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
法〉的通知》(皖国税发
对农产品 [2002]5号)规定:一般纳 取消审批,
收购专用 税人需领购(包括申请印制 改为由县
1 发票使用 未作规定。 带有本单位名称或自行设计 (区)国
资格的审 发票式样)收购发票的,应 家税务局
批 填写《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 核定。
使用资格申请认定表》,经
主管国税机关实地核实后,
上报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批。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
发〈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 取消审批,
对农产品 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 改为由县
收购专用 法〉的通知》(皖国税发 (区)国
2 发票使用 未作规定。 法〉的通知》(皖国税发 家税务局
版面的审 [2002]5号)规定:收购发 核定。
批 票的版面分千元版和百元版
两种。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具
体版面,由市、县国家税务
局审批。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
对资源综 发〈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产 取消审批,
合利用产 品及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 改为由县
品及新型 减、免、退管理暂行办法〉 (区)国
3 墙体材料 未作规定。 的通知》(皖国税发[2002] 家税务局
增值税 15号)规定:对各地上报的 审核。
减、免、 减、免、退税资格申请,省
退资格的 国家税务局实行集中审核,
审批 每季度审批、认定一次。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对废旧物 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 取消审批,
4 资经营企 未作规定。 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皖 改为由县
业免税资 国税函〔2001〕654号)规 (区)国
格的认定 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 家税务局
的免税资格由市、县国税局 审核。
每年审核一次。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 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对企事 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
业、社团 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 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
组织通过 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 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企业
非营利社 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皖国
团、国家 的通知》(国税发[2000] 税发[2000]38号)规定:凡
5 机关资助 24号)规定:经主管税务 我省中央企事业单位及中央 取消审批。
科研机 机关审核确定,在当年应 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
构、高等 纳税所得税前扣除。 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资助非
院校的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关联的科研机关、高等院校
究开发经 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 的研究开发经费在500万元
费税前扣 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 (不含500万元)以下的,
除的审批 知》(国税发[2003]70 由市、地国税局审批;达到
号)取消该事项的审批。 并超过500万元的,应逐级上
报省国税局审批后税前扣除。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
对企业按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
省政府规 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
定发给停 业务问题的通知》(皖国税
止实物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发[2001]55号)规定:经主
房以前工 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 管国税机关审核,并报省辖
作且未享 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 市国税局批准后在不少于3年
6 受福利分 知》(国税发[2001]39 的期间内均匀扣除。 取消审批。
房待遇的 号)第五条规定:一次性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
无房老职 住房补贴资金经税务机关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会计制
工的一次 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 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
性住房补 间内均匀扣除。 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03]
贴资金税 144号)第二条规定:一次性
前扣除的 住房补贴资金准予在企业所
审批 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
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
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9]173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
号)规定:具体审批期 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
对外商投 限、审核程序及审批权限 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
资企业技 由省级主管税务机关依据 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皖
7 术开发费 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本 国税发[1999]209号)规定: 取消审批。
加计抵扣 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 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后,
所得税的 情况制定,报国家税务总 及时层报市、地一级国税机
审批 局备案。《国务院关于取 关,市地国税机关应及时审
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 核,签署意见,并报省国税
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 局备案。
理方式的决定》(国发
[2003]5号)取消该审批
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对外商投 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关
资产品出 规定:由当地税务机关审 于明确涉外税收管理权限的
口企业当 批。 通知》[(92)税外字第182
8 年减半缴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 号]规定:上报省局批准。 取消审批。
纳企业所 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
得税的审 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
批 决定》(国发[2003]5号)
取消该审批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规定:报经当地税务机关
批准,计提不超过3%的坏
对从事信 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
贷、租赁 所得额中扣除。
的外商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
9 资企业提 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未作规定。 取消审批。
取坏账准 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
备的审批 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1]165号)规定:根
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办
理。《国务院关于取消第
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
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
式的决定》(国发[2003]
5号)取消该审批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对外商投 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资企业固 规定:需要少留或者不留 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关
10 定资产需 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 于明确涉外税收管理权限的
要少留或 关批准。 通知》[(92)]税外字第 取消审批。
不留残值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 182号]规定:上报省局批
的审批 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 准。
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
决定》(国发[2003]5号)
取消该审批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
对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关 取消审批,
资企业税 法》第十一条及《中华人 于明确涉外税收管理权限的 改为由主
11 前弥补上 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 通知》[(92)税外字第182 管国税机
年度亏损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 号]规定:由市税务局批准。 关审核。
的审批 则》第七十六条关于弥补
亏损的规定未涉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
对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此前规定 取消审批,
12 资生产性 法》及其《实施细则》、 由市局审批。 改为由主
企业的认 国家税务总局均未就该事 管国税机
定 项设定审批。 关审核。
对外商投
资生产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 取消审批,
业经营不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改为由企
13 足半年, 法》及其《实施细则》、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此前规定 业报主管
需选择获 国家税务总局均未就该事 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批。 国税机关
利年度的 项设定审批。 备案。
审批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有关问题
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 的通知》(皖国税函[2001]
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572号)规定:对企业生产
对饲料生 (国税发[2003]114号) 销售免税饲料产品的免税,
产企业饲 规定:“各省、自治区、 继续实行一年一审批。企业 下放审批
14 料产品增 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 生产销售免税饲料产品预计 权限,统
值税免税 本地区情况确定饲料免征 年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含 一由省辖
的审批 增值税的审批权限,但必 50万元)的,由省辖市国家 市国家税
须在地市一级以上(含地 税务局审批;超过50万元 务局审批。
市一级)国家税务局。” 的,上报省国税局审批。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
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有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
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 [1999]164号)规定:具备
对国有粮 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上述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 下放审批
食购销企 [1999]198号)规定:免 业,应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 权限,统
15 业增值税 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 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有 一由县
免税资格 企业,由县(市)国家税 粮食购销企业免税资格申请 (区)国
的审核 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 认定表》,并附相关证明, 家税务局
部门审核确定。 经县、市粮食、财政部门审 审核。
核后,报市、县国税局审
批。未经审批,不得享受免
税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
十八条规定:个体经营者 安徽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
对增值税 符合条例第十四条所定条 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
一般纳税 件的,经国家税务总局直 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 下放审批
人资格 属分局批准,可以认定为 的通知”》(皖税明电19 权限,统
16 (包括个 一般纳税人。 号)规定:一般纳税人的认 一由县
体工商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定审批,由县(市)税务机 (区)国
户申请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 关办理。(注:执行中省辖 家税务局
格)的认 认定办法〉的通知》(国 市市区税务分局没有审批权 认定。
定 税明电[1993]052号)规 限)
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审
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
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 发〈安徽省增值税一般纳税 下放审批
对增值税 办法〉的通知》(国税函 人年审办法〉的通知》(皖 权限,统
17 一般纳税 [1998]156号)规定:一 国税流[1996]558号)规定: 一由县
人资格的 般纳税人是否需要年审、 年审时间由各市国税局确 (区)国
年审 年审实施期限,由省级税 定,一般纳税人年审资格上 家税务局
务机关确定,年审结论由 报市、县国税局审核、审 年审。
县以上税务机关作出。 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
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 下放审批
[1997]99号)规定:中央 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 权限,除
对国家确 级企业的减免税,属于纳 通知》(皖国税发[1997]15 需国家税
定的“老、税人遇有风、火、水、震 6号)规定:纳税人遇有风、 务总局审
少、边、 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 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 批的事项
穷”地区 定的“老、少、边、穷” 及国家确定的“老、少、 外,统一
18 新办企业 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 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 由省辖市
享受企业 免所得税额达到或超过 年度减免所得税额达到或超 国家税务
所得税优 1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 过100万元的,由省国税局 局审批。
惠的审批 总局审批;其余企业的减 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免税,由各省、自治区、 100万元以下的,仍由省国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 税局审批。
税务局审批或确定。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 通知》(皖国税发[1997]15
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6号)规定:从1997年度起,
[1997]99号)规定:中央 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对新办第 级企业的减免税,属于纳 (94)财税字001号文件第 下放审批
三产业企 税人遇有风、火、水、震 一条第(三)款第1、2项, 权限,统
业享受企 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 利用“三废”作主要原料生 一由省辖
19 业所得税 定的“老、少、边、穷” 产的产品所得的减免税,须 市国家税
优惠的审 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 上报省国税局审批;符合第 务局审批。
批 免所得税额达到或超过100 一条第(二)款第4、5项、
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 第一条第(三)款3项、第
审批;其余企业的减免税, 一条第(七)款第1、2项,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减免税额达到或超过
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万元的,须上报省国税
审批或确定。 局审批,20万元以下的仍由
地、市国税局审批。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
一步加强新办企业所得税征
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国
税发[2003]58号)规定:从
2003年1月1日起,新办的实
行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邮电通信业、对外贸易业、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 旅游业、教育文化事业、卫
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生事业、科研机构、公用事
对新办劳 [1997]99号)规定:中央 业、商业、物资业、仓储 下放审批
动就业服 级企业的减免税,属于纳 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 权限,统
务企业安 税人遇有风、火、水、震 以及国家确定的“老、少、 一由省辖
20 置人员达 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 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 市国家税
规定比例 定的“老、少、边、穷” 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进 务局审批。
享受企业 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 行生产的新办企业、高等学
所得税优 免所得税额达到或超过10 校新办的校办企业、国务院
惠的审批 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 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局审批;其余企业的减免 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各
税,由各省、自治区、直 单位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
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 业,符合国家规定减免税条
务局审批或确定。 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
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年度
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
100万元)的,逐级报至省
国家税务局审批;年度减免
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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