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9日 皖国税函[2004]1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中西部地区出口企业欠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3]139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及时向出口企业传达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加快2003年12月31
日前报关出口货物应退税款的申报速度。要采取措施,切实提高申报质量,以保证申
报单证不在初审、复审环节滞留。
二、要组织力量加快审核审批速度,在严格审核审批的前提下,对出口企业申报
的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货物应退税款,切实做到即时受理,即时审核、
审批,即时办理退库手续。
三、要一手抓退税进度,一手抓退税清算,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不得因办理
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货物应退税款影响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
税清算工作质量,及时上报清算报表,保证清算数据的真实、准确。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中西部地区出口企业欠退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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