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16日 皖国税函[2003]55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
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
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征、退税部门和信息中心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通知》要求,
做好出口退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及出口退税其他基础数据的采集、传输和使用工作,
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管理,严格出口退税审核。
二、各市主管退税部门应于2003年9月18日前,将本市出口企业(不含生
产企业)退税登记库,上传至省局服务器“centre\进出口处\退税登记库”目录下,
并于每月10日前,采集并生成《通知》附件2、3、4要求的电子数据,及时传送
给本级信息中心。
三、各市信息中心应于每月12日前将退税部门传送的电子数据文件,通过MQ传
送至省局信息中心。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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