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4]12号颁布时间:2004-01-06
2004年1月6日 皖地税函[2004]12号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黄地税
[2003]3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时间问题。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
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税单位)应在全部竣工决算销售后清算
土地增值税。对已办理竣工决算,但尚未全部销售完的房地产项目,先就该项目取得
的部分转让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整个项目全部销售完后再进行税款的清算,按实
际实现的增值额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计税单位如何确定问题。土地增值税计税单位原则上应与房
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本企业的经营特点选择的成本核算对象相一致。对房地产开发企业
同时既开发普通标准住宅,又开发其他房地产的,不论其是否属于同一立项项目,应
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单独核算增值额的,其开发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应就该成本核算项目的全部增值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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