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4日 皖国税函[2001]46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1]51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上海铁路局蚌埠铁路分局、南京铁路分局所属的铁路运输企业(不含应
就地纳税的铁路多种经营企业),2001年度由铁道部在北京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
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也不实
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办法。
二、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的纳税办法,仍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01]63号)规定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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