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电信国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1]464号颁布时间:2001-09-04
2001年9月4日 皖国税函[2001]464号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徽电信国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
示》(合国税发[2001]153号)悉。经审核,安徽电信国脉实业有限责任公
司主要负责对其所属企业进行运营、服务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及相关人事综合管
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管理机构,经费支出无正常经营收入维持。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
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
税函[1999]136号)等规定,经认真研究,同意安徽电信国脉实业有限责任
公司2001年度对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按不超过其收入总额的2%收取总机构管理费
644.62万元,准予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详见附件);对所属全资子公司
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安徽电信国脉实业有限责任公
司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安徽电信国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上交总机构管理费企业名单(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