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26 皖国税函[2001]32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60号)转发给你们。经改组改制后的勘察设计单位,符合国
家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
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1997]156号)规定的管理权
限,由企业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或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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