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1]251号颁布时间:2001-05-08
2001年5月8日 皖国税函[2001]25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关于中国联通安徽分公司计提折旧方式
的请示》(联通皖财字[2001]345号),要求对该公司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
拨付给所属市分公司的固定资产,由所属市分公司在当地计提折旧。经审核,中国联
通有限公司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汇总纳税企业,其对系统内固定资产管理实行
“统一规划,分级、归口及属地化管理”原则,设备器材由总部或省分公司统一购置,
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拨付分公司管理使用,投入运营后由使用单位计提折旧,并在成本
费用中予以列支,总部或省分公司则不再重复计提折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
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规定,
经认真研究,同意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购置并拨付所属市分公司,中国联通
有限公司购置并拨付安徽省分公司及所属市分公司使用的固定资产,凡实行属地化管
理的,投入运营后由使用单位计提折旧,并按现行税法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尚未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由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统一计提折旧,并按税法规
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特此通知(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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