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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颁布时间:2011-12-12

  现将《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并据以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第二条所称“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指对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规定可扣除的支付款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第四条 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按照“清单申报、凭证扣除、票表比对、评估检查”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凭证的扣除应遵照孰低原则。即纳税人实际支付的款项小于取得的原始凭证上注明的金额时,按实际支付数填列; 纳税人取得的原始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小于实际支付的款项时,按原始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填写。

  第六条 纳税人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的凭证必须合法有效。所谓合法有效,是指凭证本身要同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凭证具体包括: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七条 纳税人应根据取得的扣除项目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明细表》(见附件二)并建立台账,按纳税归属期分类核算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金额(具体项目见附件一)。在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时,除按规定报送申报资料外,同时报送《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明细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一)扣除凭证内容与实际发生情况不符或虚开的;

  (二)扣除项目金额核算不清的;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以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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