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地税政[2010]67号颁布时间:2010-06-01
市区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对建筑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时,必须以《建筑业统一发票》(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除外,建筑业发票仅限于向市本级地税部门领购或代开的发票,下同)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凭证。
二、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全额取得《建筑业统一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取得《建筑业统一发票》后按实际发票开具金额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三、对本通知下发以前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建筑业统一发票》,但计提的折旧已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的金额,必须进行追溯调整。
四、国、地税部门在日常征管、稽查中,将加强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发票取得、固定资产折旧扣除情况的审核和管理。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丽水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