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苏国税函[2011]212号颁布时间:2011-07-12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江苏省电力公司《关于申请降低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请示》反映,因电力工程项目多集中在下半年建设完工的特点,相应的物资结算也多集中在下半年,预计今年下半年完工项目结算的物资可抵扣进项税额将大幅高于上半年;另外,目前国内电煤价格持续大幅攀升,省内发电企业盈利能力大幅下降,普遍出现经营亏损和资金短缺,由于物价指数持续处于高位,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销售电价调整的政策难以出台,但不排除上网电价上调的可能性。故申请调整降低增值税预征率。
  按照企业反映的上半年经营实况和预计下半年经营的客观影响因素,现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2004]10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1日(征收期)起,江苏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由3%调整为2.2%,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