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税[2009]40号颁布时间:2009-07-03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