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吉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颁布时间:2011-11-17
为规范保安押运业务营业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纳税人向金融等行业提供保安押运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使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代码后五位0038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一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不动产或受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