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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辽国税发[2009]42号颁布时间:2009-04-23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认真贯彻总局提出的“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总体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了《辽宁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把核定征收工作作为加强所得税管理和组织收入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成立此项工作的领导小组,并结合本地区所得税纳税人分类情况和所得税管理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切实做好核定征收工作。

  二、加大力度,做好宣传。核定征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加强此项工作的宣传和辅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取得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核定征收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三、统筹兼顾,精心组织。各地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核定征收工作。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全面调查纳税人的真实情况,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统筹兼顾国地税管理实际,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相当。严禁按行业或企业规模大小搞“一刀切”。各地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征管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四、采取措施,跟踪管理。各地要加强核定征收的后续跟踪管理工作,通过建立核定征收工作台账、完善考核制度、加大检查力度等措施,加强核定征收的后续管理工作,做到核定征收与纳税评估、纳税检查相结合,促进企业加强财务核算,全面强化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

  五、及时反馈,总结提高。各地应及时向省局反馈相关工作情况,省局将适时通报各地执行情况,组织地区间的经验交流,有效地开展核定征收工作。

  核定征收工作的开展和执行情况,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中一并报送。

 

  附件1:

辽宁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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