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函[2009]137号颁布时间:2009-05-04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其他具体备案程序及要求执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9〕44号)的有关规定。
二、主管国税机关在备案时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审核,审核资料包括:
1、营业执照;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3、有关部门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检测报告,审核产品是否达到《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4、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单独核算的证明资料;
5、其他有关资料。
二○○九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