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企所[2009]2号颁布时间:2009-02-04
各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征收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申请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
(一)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六)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 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八)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
(九)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十一)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产品)生产企业;
(十二)其他需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减免税项目。
二、纳税人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三、纳税人申请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需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
(一) 国债利息收入;
(二)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四)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六)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
(七) 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八)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九)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
(十)证券投资基金取得收入;
(十一) 其他需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减免税项目。
四、纳税人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应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五、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备案截止日为2009年5月31日。除市局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申请税收优惠备案工作在各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办理。
六、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实行一次性备案,年度审核的办法。
七、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税收优惠备案件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书面告之纳税人。
备案程序如下:纳税人提出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申请,由征收所统一受理,受理后交管理所,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审核,管理所长、税管科长进行复核,最后由主管局长进行审签。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纳入税收管理工作平台系统。
八、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备案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已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加强监督管理,每年结合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对纳税人税收优惠事项进行清查、清理。
九、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十、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事项。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的,应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一、各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在每年6月30日前书面向市局企业所得税处报送上年度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和总结报告。税收优惠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税收优惠基本情况和分析,包括分类型的税收优惠户数、税收优惠额情况;去年同期税收优惠户数、税收优惠额对比变化情况及原因。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包括受理户数、备案户数,未备案户数及原因、停止执行户数及原因、检查户数及发现的主要问题,税收优惠管理经验及建议。
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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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条件及报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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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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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台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