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6号颁布时间:2014-01-0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有关要求,自
一、税务登记、申报纳税事项办理
二、税控机具使用和发票衔接
自即日起,试点纳税人可以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税控机具推行和发票领用手续,使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有关要求办理有关手续。试点纳税人领用的发票自
自
部分提供收派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使用的在地税局领用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和经地税局批准印制的印有单位名称发票设置发票过渡期。过渡期内,该类试点纳税人可以开具地税局监制的上述发票, 并缴纳增值税。该类试点纳税人应当于过渡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结存发票的缴销手续。
发票过渡期具体截止期限为: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二)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经地税局批准印制的印有单位名称发票: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本公告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