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13〕2088号颁布时间:2013-11-14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4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

  对于我市符合财税〔201344号文件规定的,按照《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89)市税三字第56号文件第二条“对个人自有自住房屋占用的土地及院落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请一并遵照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