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10]51号颁布时间:2010-03-10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直属税务分局应按照该文第十一条要求,对已经审批并取得免税资格或已提出申请但未取得免税资格的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进行纳税申报方式的清理和重新核准。
二、直属税务分局要对应参加而未参加2008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加大清理和征管力度,确保2009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上述两项工作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市局将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制定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具体操作管理规程。
201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