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京财税[2010]96号颁布时间:2010-02-02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10年2月2日
上一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20100201A版的通知》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