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70-01-01
202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开始施行。相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有哪些变化?具体执行中有哪些要点值得关注?书立合同较多的建筑业企业又应关注什么?针对纳税人关切的这些问题,本期刊发国家税务总局权威解读,并约请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人士和企业财税负责人进行分析,供读者参考。
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印花税法顺利实施,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优化印花税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公告》)。同时,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公告》明确了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主要内容
《公告》共两部分8条规定,对以下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事项予以明确:一是明确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包括对印花税据实申报的要求,特殊情况下申报操作的方式,纳税期限确定的原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代理人扣缴印花税以及其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的要求,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办理方式,优化印花税纳税服务的要求;二是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明确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事项办理程序等。
明细表填写要点
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合同数量较多且属于同一税目的,可以合并汇总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举例说明1:纳税人甲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年第三季度书立买卖合同5份,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万元;书立建筑工程合同1份,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0万元;书立产权转移书据1份,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500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在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
以建筑合同为例,纳税人甲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各列,具体为:在“应税凭证名称”列,填写具体凭证名称,如“XX道路施工合同”;在“税目”列填写“建筑工程合同”,“子目”为“施工合同”;“税款所属期起”列填写“2022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止”列填写“2022年9月30日”,“应税凭证书立日期”根据实际情况填写“2022年9月10日”;“计税金额”列填写“10000000”;“税率”列对应为“0.3‰”。
纳税人甲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1000000×0.3‰+10000000×0.3‰+5000000×0.5‰=5800(元)。
举例说明2:纳税人乙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年第三季度书立财产保险合同100万份,合同所列保险费(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亿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在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乙应在《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的“应税凭证数量”列,填写“1000000”。
纳税人乙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100000×1‰=100(万元)。
未列明金额申报要点
经济活动中,纳税人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需要后续实际结算时才能确定金额的情况较为常见。纳税人应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举例说明3:纳税人丙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年8月25日书立钢材买卖合同1份,合同列明了买卖钢材数量,并约定在实际交付钢材时,以交付当日市场报价确定成交价据以结算,2022年10月12日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100万元,2023年3月7日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300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以及实际结算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分别在2022年10月、2023年1月、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
纳税人丙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0×0.3‰=0(元);
纳税人丙2023年1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1000000×0.3‰=300(元);
纳税人丙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3000000×0.3‰=900(元)。
纳税期限具体规定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考虑便利境外单位和个人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境外单位、个人缴纳要点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扣缴情况。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为便利纳税人,根据应税凭证标的物不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优惠办理方式
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办理方式,与现行规定一致,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保障纳税人及时享受印花税政策红利。同时,《公告》明确纳税人应当对印花税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优化土增税优惠办理流程
《公告》实施后,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流程进一步优化,备案类优惠事项改为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办理原备案类优惠事项时,此前需要提供的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扣除项目金额相关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有关资料,改为留存备查,纳税人只需填报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优惠。
同时,《公告》明确纳税人要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