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财税〔2022〕1号颁布时间:2022-02-22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
为持续保持和激发全省市场活力,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7号)要求,《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下调政策的通知》(晋财税〔2021〕3号)、《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忻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晋财税〔2021〕11号)中规定于2021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额标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