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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代表建议个税赡养老人扣除范围扩至岳父母及公婆

颁布时间:1970-01-01

  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网站9月26日消息,四川省税务局答复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赡养老人”扣除范围的建议》称,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及公婆。

  四川省税务局答复表示,《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将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鉴于相关政策制定权和调整权在中央,国家也会适时调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对于代表提出的“将年满60岁的岳父母及公婆纳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建议,我局已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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