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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契税适用税率保持3%不变

颁布时间:1970-01-01

  30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北京市契税适用税率确定为百分之三,保持了北京市现行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不变。 

  《决定》除了确定北京市契税适用税率外,还明确了免征减征办法。 

  一是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二是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契税的减免税政策均延续了我市现行的优惠政策。 

  对涉及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契税,目前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执行,《决定》的出台对房地产交易实际税负不会产生影响。如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仍执行现行优惠政策,即“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税率征收契税。” 

  据悉,《决定》将于9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同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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