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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税务: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税费优惠政策热点问答之个人所得税篇

颁布时间:1970-01-01

1.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各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有什么优惠政策 ?

答: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各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 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其他人员按照省级及省级以上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有什么优惠政策 ?

答: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其他人员按照省级及省级以上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 ( 不包括现金 ) ,是否需要计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

答: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 ( 不包括现金 ) ,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 个人发生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有什么优惠政策 ?

答: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 , 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5. 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如何享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答: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并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6.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应该怎么办 ?

答: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并在捐赠之日起 90 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7.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

答: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办理,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99 号 ) 规定执行。可以在预扣预缴环节中的工薪所得、分类所得中扣除,也可以在汇算清缴期间统一进行扣除。其中,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在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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