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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财非税[2019]7号颁布时间:2019-06-08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各市、县(区)财政局、党委宣传部,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精神,现就我省地方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71日至20241231日,对归属我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减征政策是时候,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文化事业建设费资金,确保宣传思想文化事业相关工作顺利开展。用于宣传思想文化事业方面的经费继续按照现有资金管理方式使用。

  三、各级财政。党委宣传部门要切实提高政策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精心抓好实施,积极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微观主体活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地生效,同时加强宣传辅导,确保企业享受到降费减负的政策红利,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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