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11]7号颁布时间:2011-02-28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十二五”期间举办的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览品(除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及汽车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每个参展商免税展览品销售总额不超过20000美元,免征进口关税的展览品清单及相关规定附后。超出免税限额又不能退运出境的,以及免税清单以外的展览品在展览结束后未退运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附件:“十二五”期间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免征进口关税的留购展览品清单
附件
“十二五”期间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
序号 |
类 别 |
数量(金额) |
1 |
动物、植物及动植物制品 |
第1-10类单件商品的销售价格不超过200美元 |
2 |
贱金属及金属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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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塑料、橡胶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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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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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鞋、帽、伞等日用品及装饰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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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石料、玻璃及其制品、陶瓷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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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玩具、游戏及运动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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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工艺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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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化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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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医药品、保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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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产品 |
第11-15类单件商品的销售价格不超过1000美元 |
12 |
珠宝、首饰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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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仪器、仪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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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信息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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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艺术品 |
免征进口关税的留购展览品清单
2.以上商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和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