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10]52号颁布时间:2010-05-18
津市国家税务局:
为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4号),税务总局制定了《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现印发你局,请遵照执行。
你局要做好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并及时向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反馈试点工作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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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融资租赁出口船舶分批退税申报表 |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