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进出口税收 > 正文
财关税[2010]9号颁布时间:2010-03-11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的税收优惠政策,经审核,国家林业局2010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见附件1、2)已经确定,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3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附件:
上一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下一篇: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