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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09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关税[2009]59号颁布时间:2009-09-23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的税收优惠政策,经审核,国家林业局2009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见附件1、2)已经确定,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3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下载:090803 林 发文附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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