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2-01-09
一、初始确认时的差异分析
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都是指企业所有的具有活跃市价的股票或债券类投资。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所有者的持有意图不同。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所有者持有的目的是从二级市场中通过低价买高价卖而获取差价收益,属于投机类的短期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所有者持有目的不明确的投资,或者说是指不能计入其他三类金融资产的投资,属于企业持有的长期资产。
由于所有者的持有意图不同,二者在初始确认时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对与投资相关的交易费用的处理上。交易性金融资产由于所有者的持有目的就是短期持有从而获取投机收益,而交易费用就是企业为了获取投机收益而必须付出的代价。因此按照配比原则,企业因为买卖证券而付出的手续费、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应当冲减当期从交易中获取的收益,也就是说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来说,由于所有者的持有意图并不明确,企业很可能长期持有,即使企业最终的持有期限短于1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也不能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也就是说从准则的角度就否认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投机性。与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关的交易费用只能认为是企业为取得该项金融资产而付出的代价,按照资产对价原则,应当计人资产的取得成本,待资产被处置时,与资产的处置收益相配比,形成资产的处置净损益。由于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同,使同等情况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人账价值要大于交易性金融资产。
二、持有期间的差异分析
(一)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不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都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但是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应当设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会计科目核算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金额;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则记入所有者权益项下的“资本公积——其他公积”账户。会计科目的不同,使二者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对企业的会计信息的披露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来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期末无余额,累计发生额应当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成为企业净利润的组成部分。这使得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当期损益,也就是说企业购买的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关的证券的市场风险会直接体现在当期利润表之中,这种会计处理方法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投机目的相符合。
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属于企业的长期资产,因此将其公允价变动直接动态地反映在各期利润表中,并不符合资产的长期持有特征,《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表现为企业持有的未实现利得和损失,并不影响企业当期的会计利润。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被处置时,原累积在资本公积中的利得和损失要一并转至投资收益,影响处置当期的会计利润。也就是说,同是公允价值变动,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来说影响的是公允价值变动发生当期的会计利润,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是递延至资产处置的会计期间。
(二)资产减值的处理不同。因为公允价值本身就能够反映出资产市场价值的变动,因此,使用公允价值作为后续计量属性的资产一般无需计提减值准备。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于公允价值的变动作为利得或损失计入了资本公积,并不能体现在当期的利润表之中,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持续或重大减值在预期短期内不可能转回时,应当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以使会计利润真实反映出企业当期的经营水平。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资产减值时,应当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结转至当期损益。对于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在权益工具价值回升时,不能通过损益转回,会计分录为: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三)债券类投资的利息收入处理不同。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都包括企业购买的有活跃市价的债券。交易性金融资产由于持有期间较短,企业的持有目的也并不是获取债券利息,因此,在交易性金融资产下,在持有期间债券的利息收入按照票面利率和债券面值计算,会计分录为:借记“应收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而对于可供出售债券类金融资产利息收入的计算则应当比照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在计算摊余成本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会计分录为:借记“应收利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或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等科目。
三、所得税的处理不同
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利得或损失事实上是企业未实现的持有损益,在企业未将资产实际对外售出之前,很可能发生变化,因此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将公允价值变动对所得税的影响予以扣除。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所得税处理分析。当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发生变动时(以升值为例,下同),企业所做的会计分录为: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同时,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从中可以看出,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会影响企业当期会计利润,使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差异,从而减少或增加企业按照会计利润计算出的应纳所得税额。因此,当交易性金融资产因为公允价值发生变动而使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发生差异时,企业一方面应当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另一方面应当调整当期所得税费用,使所得税费用与会计利润相配比,会计分录为: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所得税处理分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发生变动时,要将公允价值变动记入资本公积账户,会计分录为: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当期损益就不会对企业的会计利润造成影响,因而不会使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出现差异。所以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而形成的递延税款,不能调整损益类科目所得税费用,而只能调整资本公积,否则会使会计处理口径不匹配,会计分录为: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被处置时,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依旧需要通过资本公积转回。由此可见,与交易性金融资产不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会对企业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产生影响,即不会对企业的净利润产生影响。
四、重分类的规定不同
交易性金融资产同其他三类金融资产相比,无论是初始计量还是后续计量都存在较大的不同,为了防止企业通过对金融资产的任意分类进行盈余管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不得重新分类为其他种类的金融资产,其他种类的金融资产也不得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但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来说,当企业的持有目的和条件发生改变时,企业可以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新分类,主要分类方式是可供出售债券类金融资产与持有至到期投资之间的重新分类。但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持有至到期投资后续计量方式不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二者之间的重分类做了严格的限制,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如果金额较大,则应将企业持有的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规定年限内不得再确认任何种类的持有至到期投资。例如,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下有两项债券,如果企业违背了持有至到期的承诺,将其中一项债券提前处置且金额重大的,企业应当将两项债券同时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在规定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确认任何持有至到期投资,而应当全部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直至期满后,才能将符合条件的债券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转至持有至到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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