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规定,省级农村信用社每年度为履行其职能所发生应与各基层社共同分摊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差旅费、利息支出、研究与开发费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等,统一归集,作为其基层社共同发生的费用,按合理比例分摊后由省级国税局批准确认后各基层社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上述费用类似于水电费的分摊,不用给各基层联社开具营业税发票。请问省联社给各基层联社分摊并收取的共同费用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省级农村信用社并没有为基层社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因此不需要就收取的应分摊费用申报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