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2-08-08
问:我公司是一家面粉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销售产品为自产面粉、挂面及部分外购面粉。2011年5 月,我企业销售收入总额为30万元,其中征税货物销售额为29万元(其中外购面粉直接对外销售的销售收入为9万元),饲料等免税产品销售收入1万元,进项税额合计4万元(其中外购直接对外销售面粉的进项税额为1万元)。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企业在计算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对于外购直接销售的商品,其进项税额从当月全部的进项额中删除,但外购商品直接销售收入并入全部销售额中。计算如下: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为3万元(全部进项税额4万元-外购产品进项税额1万元)×免税收入1万元/全部收入30万元(自产收入20万元+外购直接对外销售9万元+免税收入1万元)=0.1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应该指与“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有关联的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收入,即与“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无关联的其他收入不应该计算在内。对于外购商品的进项税额能够划分,已从全部进项税额中删除了,所以全部销售额中也应该删除外购直接销售的商品。计算如下: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为3万元(全部进项税额4万元-外购产品进项税额1万元)×免税收入1万元/全部收入21万元(自产收入20万元+免税收入1万元)=0.14万元。
请问上述两种处理意见,哪种正确?
答:你将这个问题孤立化了。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是一个连续过程,而且购销行为并未完全对应,这与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是不同的。
在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时,凡是本月新发生的进项税额和允许抵扣的留抵税额,都属于可以划分清楚的,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本月免税货物销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收入中,实际上其购置时未取得增值税发票,其进项税额应为0,原则不存在抵扣不清的问题;
另一种情况是,免税饲料产品购入时,也发生了进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有可能划分不清,因为其中部分也用于加工了应税产品(面粉),这就需要按公式划分了。
假定你公司购入粮食后只产生面粉与饲料两种产品,给出了两种计算方法,其第一种方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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