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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安全文明工地奖励金应该如何缴税?

颁布时间:2011-12-05

    问:建设方支付施工方内蒙建设厅颁发的自治区级安全文明工地奖励金,施工方是否缴税?开具何种发票?

  答:《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内建建[2007]118号)第十三条规定,经自治区建设厅审定,被授予自治区级安全文明工地(示范工地)工程项目,发给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与施工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荣誉证书、荣誉奖牌、奖杯(示范工地),并记入企业安全信用档案,各盟市可根据实际制定奖励办法。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施工方被授予自治区级安全文明工地(示范工地)工程项目,建设方给予的奖励资金,属于施工方取得的奖励费,为施工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施工方应缴纳“建筑业”营业税。施工方应向建设方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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