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8-05-31
【中华财税网2018-05-31信息】5月28日广东省国税局曝光了一则骗税案牵出的虚开发票案:经过惠州市国税局与惠州市公安局紧密合作,于日前成功查办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案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3份,涉及金额1500多万元。
受利益诱惑提供开票设备用于虚开
2016年,惠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在查办惠州市和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标贸易”)骗取出口退税案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的主要供票企业惠州市庄正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庄正服饰”)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大嫌疑,遂对庄正服饰立案进行检查。
检查中,惠州市国税局向惠州市公安局移送了案件线索,税警双方迅速成立联合专案组,分工协作。双方同步调查取证,梳理分析票流、资金流及财务资料,追踪真实货源,实现税收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的有机衔接,形成打击合力,迅速将庄正服饰的法定代表人徐某抓获归案。
经过对徐某进行询问,案件的来龙去脉浮出了水面:2015年4月,在庄正服饰成立之初,和标贸易提出愿意以代付庄正服饰的厂房租金为条件,取得庄正服饰开票设备及对公账户的操控权。在利益诱惑的驱使下,徐某与和标贸易达成了协议,将庄正服饰开票设备等提供给和标贸易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随后,联合专案组通过检查庄正服饰的账簿资料,分析公司的资金流向,并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情况进行分析,核实该公司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期间,在无货交易的情况下,向和标贸易开具的18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虚开发票,涉及金额约1300万元,税额约220万元,价税合计达1500多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惠州市国税局对庄正服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税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0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经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庄正服饰有限公司法人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虚开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长沙税务干部学院教授何小王指出,本案是一起由骗取出口退税案牵出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向骗取出口退税企业提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徐某被依法追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据了解,增值税是对货物或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课税的税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零税率,但由于出口货物的销售价格中已经包含了该货物在国内流通过程中缴纳的增值税,因此需要将这些已征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即是“出口退税”。从原理上讲,出口退税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确实出口了所申报的货物;二是出口的货物在前期国内流通过程,销售方已经缴纳了增值税。如果出口企业在上述两个方面条件弄虚作假,就可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
何小王表示,当前,骗取出口退税活动主要是在后一条件上弄虚作假,即出口是真实的,但是出口的货物不包含已经缴纳的税款。个别出口企业(或借用、套用该出口企业名义的单位或个人)从一些不正规的企业购进货物。由于这些不正规的企业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缴纳增值税,不享有出口退税的权利。对此,违法犯罪分子通过各种途径取得虚开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制造已缴税款的假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本案中,和标贸易正是从庄正服饰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对于此类案件,将对骗取出口退税的企业追究骗取出口退税罪,对开票企业追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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