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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信息化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办[2010]30号颁布时间:2010-10-14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信息化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我厅制定了《湖南省财政信息化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财政信息化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二O一O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湖南省财政信息化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信息化建设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我省财政信息化建设顺利推进,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信息化建设经费是指各级政府为实施财政信息化而投入的建设和运行资金。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全省财政信息化建设经费由省级财政和市州、县市区级财政共同负担。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安排、落实本级负担的财政信息化建设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财政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省财政信息化建设经费管理工作。省财政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财信办”)具体负责全省财政信息化建设经费的规划和测算,制定经费使用原则和管理办法,负责省级财政信息化建设经费预算的编制、分配和管理。各市州、县市区财政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负责本级财政信息化建设经费的相应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财政信息化建设经费的用途
  第五条 财政信息化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软件开发、购置及实施费用,设备购置费用,网络及安全建设费用,培训费用,机房建设费用、运行维护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六条 软件开发、购置及实施费用,是指列入财政信息化总体建设目标的业务软件的开发、购置和实施费用,包括为开发和应用这些软件所必须的开发工具及数据库等配套支出。系统通用的财政信息化核心业务应用软件,由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开发、购置、升级,免费提供各级财政部门使用;软件的实施和服务费用由省厅统一组织招标确定价格后,原则上由各级财政负担。
  财政信息化的一般性业务应用软件,实行审查准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发、移植、购买属于财政信息化的业务应用软件,经“省财信办”审查准入后,由各级财政自行负担相应费用。
  第七条 设备购置费用,是指财政信息化所需的主要硬件设备和配套设备支出。系统通用的财政信息化核心设备(核心交换设备、存储设备、安全及网管系统等)由省市县财政部门共同安排经费、统一采购,服务费用及一般性设备由各级财政自行安排经费,按有关规定采购。
  第八条 网络及安全建设费用,是指用于财政信息化网络系统和安全系统建设的支出。省到市州、县市区的财政广域网及安全系统建设由省财政厅负责;各级财政城域网、机关局域网及安全系统建设,由各级财政部门自行安排经费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培训费用,是指为保证财政信息化顺利进行而投入的对专业技术人员和应用人员的培训支出。财政信息化培训费用,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
  第十条 机房建设费用,是指机房必要的装修、恒温恒湿和电源设备购置及更新等支出。各级财政部门的中心机房建设,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省厅要求,自行安排经费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运行维护费用,是指确保财政信息化稳定运行而必需的软硬件升级维护等费用。财政信息化的运行维护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自行负担。省到市州、县市区财政广域网的网络线路租费,由省厅负担;县市区到乡镇的网络线路租费由县市区财政负担。
  第三章 财政信息化建设经费的分配
  第十二条 省本级财政信息化建设经费分为:用于省级财政信息化建设的费用;用于对市州、县市区财政信息化建设的奖励和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用于省级财政信息化建设的费用,由省财政厅有关处室、单位根据财政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相关财政业务工作开展的需要,提出分年度工作计划、具体实施办法和经费预算的建议。“省财信办”根据各项财政业务工作需要和财政信息化年度预算总额,综合平衡,提出年度分项预算分配方案,报省财政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的预算,由“省财信办”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为鼓励市州、县市区推进财政信息化建设,省财政厅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对经验收合格的市县建设项目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用于省市县共建项目的费用,由省财政厅按照统一规划和实施进度拨付使用。
  第十六条 各级财信办(财政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财政信息化建设经费(含省厅奖励和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本级财政信息化建设方案(包括总体框架、分步实施计划、经费预算及分年用款计划等)报“省财信办”备案。
  第十八条 每年10月底前,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本级下一年度财政信息化建设具体实施计划、经费预算报“省财信办”备案。
  第十九条 每年3月底前,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上一年财政信息化建设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报送“省财信办”备案。
  第四章 财政信息化建设采购事项的处理
  第二十条 财政信息化建设的采购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和省有关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由省财政厅安排经费购置、配发的重要设备,按政府采购程序统一组织公开招标采购。采购工作由省厅办公室会同信息网络中心及相关处室具体组织。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财政信息化经费所购设备的管理,实行登记造册,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
  第五章 财政信息化建设经费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信息化建设经费的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五统一”原则实施财政信息化建设的,应责令改正,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核减、不安排相应补助经费。违反财政信息化建设经费使用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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