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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转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通知

鄂注协发[2009]38号颁布时间:2009-07-13

各市(州)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通知》(会协[2008]1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注册会计师转所受理时间
  省注协受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时间为每月1-15日(年检期间不予受理)。
  二、注册会计师转所应提交的材料
  1、《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一式四份;
  2、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3、注册会计师人事档案托管或退休、退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注册会计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5、注册会计师与转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6、注册会计师若为原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应提供股东会(合伙人会议)决议、股权转让(退伙)协议、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及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公司)变更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若为撤销或终止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完成终止清算手续的相关证明。
  三、注册会计师距上次转所时间不满一年或批准注册不满一年的,不得申请转所。
  四、市(州)所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在办理转所手续时,还应经所在市(州)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审核签章。
  五、会计师事务所在为注册会计师办理相关手续时,应提前核对该注册会计师在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和行业管理系统(cmis.cicpa.org.cn)的个人信息,自行补充、完善不准确的内容,然后再向省注协上报转所申请。
  以上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省注协《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会计师转所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注协发[2000]023号)、《关于注册会计师转所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注协发[2005]063号)同时废止。
                             二OO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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