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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工作的通知

鲁商务建设字[2010]211号颁布时间:2010-03-23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拍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促进拍卖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24号)、《关于加强拍卖行业信息报送和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2009年度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2009年11月30日前批准设立,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拍卖企业(含分支机构)。
  二、核查内容
  (一)企业主体资格。凡经省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设立的拍卖企业(分支机构)属于合法企业;对未经批准设立的拍卖企业(分支机构、办事处和联络处等)要清理取缔。
  (二)注册登记手续。按照《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规定,拍卖企业从事拍卖业务,应具有《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和营业执照。
  (三)业务经营情况。拍卖企业经营情况,特别是财产权利、土地、公物、艺术品等拍卖业务拍卖活动是否规范,有无违规、违法经营行为。
  (四)拍卖执业资格。拍卖企业要认真填报本企业配备的国家注册拍卖师名单,并提供拍卖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以供审验。
  (五)信息报送情况:拍卖企业要如实上报2009年度本企业信息报送情况。信息报送率达到100%为年度核查合格;报送率低于50%的,要进行限期整改;未进行信息报送注册及注册后从未报送信息的,原则上视为审核不合格,特殊情况由企业写出情况说明,各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
  三、核查方法
  年度核查工作采取企业自查、各市主管部门审查和省商务厅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各拍卖企业要按照《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和年度核查内容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填报《2009年拍卖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2009年拍卖企业经营情况表》(见附件2),同时附上《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报所在市拍卖行业主管部门。
  (二)各市主管部门要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提出本市拍卖企业工作报告和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分“合格”、“限期整改”、“取消拍卖经营资格”三种,填报《××市2009年拍卖企业情况汇总表》(见附表3)于2010年4月10日前将本市拍卖企业基本情况、发展趋势及存在问题形成年度报告报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同时报送纸制文件和电子文档。
  (三)省商务厅将从2010年4月11日起,在企业自查、各市主管部门初审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抽查和认真审核,确定年度核查结果,于4月底行文通报,在省商务厅网站公示。
  (四)2008年度核查整改的拍卖企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的,由各市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一并报省商务厅。
  各市拍卖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按照规定的上报时间,做好本地区拍卖企业的年度核查工作。年度核查期间暂不受理拍卖企业的设立申报工作。
  联系电话:0531—89013850
  电子信箱:sctxjsc@sina.com
  附件:

1、2009年拍卖企业基本情况表
2、 2009年拍卖企业经营情况表
3、××市2009年拍卖企业经营情况汇总表
4、××市拍卖企业综合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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